【為什麼台灣人的「家」亮起紅、黃燈?】

 

 

 

 

婚暴爆出了集體的心理風暴 ──為什麼台灣人的「家」亮起紅、黃燈?

至少,每天陸續會增加一千至兩千個家庭的成員們告訴你:家,一點都不安全。於是,開始有許多台灣人視「回家」為畏途…………


文/尤芊蘋‧攝影/黃念謹

有多少台灣人覺得自己的「家」亮起了黃、紅燈,正處於不安全的狀態?就我們所知,似乎沒人做過這樣的正式調查。不過,如果光以家庭暴力的發生與否,作為衡量「家」安不安全的指標,拿九十一年家暴案件通報資料為例,把平均每日一百件的通報數字,套入家暴件數的披露率僅有實際發生量的五%到十%的公式後,我們約略可推估,至少,每天陸續會增加一千至兩千個家庭的成員們告訴你:家,一點都不安全。


‧ 長期受暴後人格特質:完全缺乏自信

只是,當家變得不再安全時,仍有許多人會無知、無助地繼續待在裡面;儘管家暴法實施迄今已第五年,暴力蔓延肆虐家庭的事實,也多到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,以家暴案件中的最大宗——婚姻暴力來說,站在第一線服務的北婦中心(台北市政府社會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)的湯督導與社工員,在累積無數婚暴案件經驗後,卻要感嘆:社會大眾對家庭婚姻暴力是一種犯罪的行為,還是不夠敏感,並且,存有種種的認知迷思。

對於婚暴中的施暴者,一般人總存有某些刻板印象,湯督導澄清,就實務上的接觸來說,中下階層或社經地位較差者,並未占懸殊明顯的比例,可以歸納出的倒是,具有酗酒、賭博、嗑藥等上癮行為,與父權的大男人心態,控制心很強、人格違常,或是一些精神性疾病,如躁鬱症、憂鬱症、精神分裂症的患者,占有極大部分。

在受暴者的人格特質方面,則沒有辦法推定,她表示,由於在與社工員接觸前,受暴者本身就已有多年的受暴歷史,顯現出的通常是受到了多年扭曲下的人格,「譬如先生是一個控制性很強的人,就會控制她的經濟、社交與外界支援,缺乏娘家、朋友的接觸,長此以往自然變成一個很怯懦、內向、缺乏朋友、沒有經濟獨立能力的家庭主婦,並形成如此的特質。」

「經歷多年家暴的婦女,當社工與她們接觸時,會發現她們的共同特質就是——完全缺乏自信,甚至,對自己的感覺及遭受到暴力對待的認知,都是沒有把握的,因為多年下來沒人告訴她:先生如此對待妳是犯法的,妳需要協助,妳要正視這件事。」所以,面對惶惑無助的受虐婦女時,社工常須做一件乍聽下不可思議之事——請她們指認暴力,幫助她們清楚地知道,自己無疑地是個受暴者,而且,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。

 

 




‧ 婚暴反應:四、五、六年級生大不相同

面對婚暴事件,湯督導與社工人員在她們的實際案例接觸上,發覺婦女在求助到做出反應之間的心理轉折,在年齡上有很大的不同。三、四年級這些四十歲以上的婦女,多數由於不輕言離開婚姻,甘願受虐而不離開施虐者,受暴歷史也多在十幾年以上,求助只因痛苦異常,想獲得一些幫忙,知道自己在法律裡能怎麼做,但積極付諸行動的能力卻較低。「她們受傳統婚姻價值觀影響很深,即使受虐證據非常充分,仍會不斷自我檢討或詢問別人,我做錯了什麼?否則怎會被如此對待?另外,也有些婦女的子女成年了,長大後不但沒有幫助母親,反而回過頭來告訴她說:都撐了這麼多年了,為何不能再撐下去?讓母親陷入兩難的情況。」

五年級生的孩子大多為小學、國中階段,行動力較四年級生高些,最好的是六年級生,受暴後較快採取行動,果斷許多,面對法律也敢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,相對地受暴歷史也短,「這與她們所受到的女權意識、兩性平等教育,以及社會對兩性的態度有關。」有意思的是,湯督導接過不少六、七十歲的婦女來電,不斷強調自己受了丈夫多年的鳥氣,可以什麼都不要,就是不願再跟對方共同生活,「她們總會問:我能不能離開他,但不要離婚?我這樣有沒有犯法?由此,可以看出傳統婚姻價值對女性的牢牢箝制,但即使年紀再大,還是會有自我的痛苦跟不甘願。」

跟婦女較深入地接觸後,社工員會導引她們拋開許多傳統中似是而非的婚姻觀,誠實面對自己的處境,仔細思量幾個問題,例如:要不要繼續待在這個有精神虐待、言語詆毀或肢體暴力的家?為了孩子而隱忍,是對孩子最好的考量嗎?讓小孩目睹父親對她的暴力對待,真的好嗎?社工員直言不諱說道:「會對太太施暴的人,約有四十%也會對孩子施暴;我們常可見,有些婦女忍辱含悲自以為對孩子好,某一天卻從他們口中聽到,再也不願待在這個家中了。」

 

 




‧ 保護令:婚暴婦女的護身符

中國傳統文化中「法不入家門」觀念,在家暴法實施後徹底打破,它明文宣布:暴力是違法行為,即使親如家人也不例外,勇敢起身反抗它,絕不是一種家庭背叛。此外,它將社政、警政、司法、衛生單位配套結合,每個環節都負有主動通報家暴案件的責任,提供受暴者一個完整的服務團隊系統,避免了以往警政、醫療、司法所造成的二度傷害。

受暴者除了可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,或直接洽詢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外,全國各警察局分局至少都設有一名家庭暴力防治官,受理家暴案件處理。「現在,只要知道婦女說是被先生打的,家暴法規定,不論報案與否,警員就必須填寫家暴案件通報單,回傳到家暴中心,之後,家暴中心會主動與案主聯絡,詢問是否需要提供後續的協助。」湯督導解釋,某些情況危急的案件裡,比方婦女被送醫,先生還追殺到醫院去,院方通知警察後,警察立即要跟家暴官聯絡,在四個小時之內,為受暴婦女聲請到緊急保護令。

除了緊急保護令須由警察、檢察機關,與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代為申請外,其餘有多種保護令則可由受暴婦女自行申請;目前,台北地院與士林地院都各有一家暴中心服務處,為尚未進入社會協助系統、自行上法院聲請保護令的婦女,提供協助。社工員說:「保護令裡頭附帶了很多保障,有的是孩子的暫時監護權,有的是財產經濟上的保障或禁制遠離,讓先生不能接近她,緩解了受暴者只能被動處於劣勢的情形;相對地,施虐者接到保護令副本,行為也可能會收斂些。」另外,保護令裡面的遷出令,規定打人者應該離開,而不是受虐者帶者孩子逃跑,所以,家暴法實施前後,需要住所的求助婦女人數有下降的趨勢,庇護中心的需求明顯減少許多。

 

 




‧ 精神虐待舉證:小心錄音、勤寫日記

由於家暴法規定,保護令的聲請需透過法院核發,而法庭中講究的是證據,因此被害人須負舉證的責任;但在家庭這類屬於個人極隱私的獨處天地,並不容易做到這點。湯督導就曾碰過,夫妻爭執,先生先動手掐脖子,太太為了自衛隨手拿了身旁的電話回擊,結果卻是先生驗到傷,太太沒驗到傷,小孩都在房間裡面,不曾目睹而無法作證,兩造彼此互告,令法官十分為難。不過,在所有婚暴案件的協助處理上,湯督導坦言,最讓社工人員感到棘手的,仍屬精神虐待。

曾經,有名丈夫嚴厲規定妻子,夏天必須到幾度高溫才准開電扇、只使用特定溫度的水、所有門窗要開幾公分之類雞毛蒜皮的種種限制,否則就加以痛斥,造成太太在精神上的嚴重焦慮恐懼,「如果這名婦人家中又僅有幼兒,沒人能為她證明,舉證上真是難上加難,到頭來,一定是法庭上男女各說各話,法官還真無從判斷。」

湯督導說,站在社工員的立場,他們都會告訴案主,不管是多小的傷,不管醫生、護士或其他人說些什麼,反正就是有傷就驗。遇上不著痕跡、難以舉證的精神虐待,則會鼓勵案主寫日記,記錄生活上的被虐點滴,因為這些鉅細靡遺的陳述,在某些程度上仍有被法律採信的可能;此外,固定地跟某些人(比方家人親友)傾訴自身的遭遇,將來這些人或許可以成為間接證人,「事實上,以錄音帶錄下跟施暴者的對話或正在發生的暴行,大概是精神虐待案件中,最有力的佐證。」

「不過,尤其是有些社經地位高一點的施暴者,非常知道法律要講求證據,在施暴過程中會極仔細地為自己留下有力證據,也不見得害怕走上法庭。我們會特別提醒婦女留意,為了自己的權益,在很多方面要很小心。」她語帶無奈地打趣說:「因為司法講求明明白白的證據,我們有時甚至希望施暴者一拳打在明顯處,受害者一張照片照下來,法官連開庭都不用開,暫時保護令就直接核發下來。」

面對不斷發生的家暴事件,或許身為局外人的你,會想問:自己能做些什麼?湯督導表示,家庭婚姻暴力的防治工作,其實每個人都可參與協助。「通常,一般人聽到婦女訴說自己的受暴經歷時,都會流於幫她檢討哪裡出了錯,又或者,建議她們請教婚姻或諮商專家,學習溝通問題的技巧等等;可是別忘了,暴力本身就是不被允許,如果暴力沒有被制止,這些作法都是本末倒置的,唯有終止暴力,家庭婚姻才有改變的契機。」她呼籲大家,當有人向你透露她正身陷婚暴痛苦時,可以告訴對方現在的法令或求助管道,建議她找專業社工人員詳談,並且最重要地,不管是金錢、人力或情感上,請給予各方面的援助。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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